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美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美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美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經 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 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