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紹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紹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紹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 年2 月,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訴並經發回本院 以90年度上更一字第827 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並經最高法 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1665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再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9 年確定。於民國90年2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 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