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213號
TPHM,101,聲,4213,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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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高泳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高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湯高泳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 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 在卷可稽。
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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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