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184號
TPHM,101,聲,4184,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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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順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順忠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曹順忠因犯如附表所示5 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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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