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金模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0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金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金模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 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