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040號
TPHM,101,聲,4040,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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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意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意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意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意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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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