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佳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佳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受刑人徐佳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