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027號
TPHM,101,聲,4027,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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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柯森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柯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柯森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交上訴字第83號及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292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 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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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