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4017號
TPHM,101,聲,4017,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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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治岩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治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治岩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86年度 上重更一字第24號判處無期徒刑及禠奪公權終身,上訴後, 並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477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 國86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治岩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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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