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亮年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
字第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亮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亮年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 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11月 2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