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志偉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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