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955號
TPHM,100,上訴,2955,2012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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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955號
上 訴 人 鍾仕綺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上 訴 人 劉憲治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郭芳宜律師
上 訴 人 劉博明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上 訴 人 馮國渝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上 訴 人 朱志龍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上 訴 人 邱春兆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9、43號,98年
度偵字第3645、3647、4263、7556號,99年度偵字第1839、73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癸○○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 年度竹北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經同法院96 年度聲減字第147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定, 96年10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於96年間,因傷害 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二月、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97年11月2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七年二月,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竹簡字第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且與前案接續執行,95年 8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97年4月20日保護管 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緣壬○○與庚○○間有債務糾紛,壬○○於98年3月31日晚 上某時許,與癸○○、丙○○、辛○○、甲○○、戊○○( 下稱被告等六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妨 害自由犯意聯絡,趁庚○○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00號雞 家莊飲酒結束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押庚○○至新竹 縣竹東鎮○○街000巷00號(下稱○○街000巷00號),由丙 ○○先行看管,甲○○則以電話聯繫癸○○、辛○○,告知 壬○○在沿河街某處有事情需協助處理,壬○○亦以電話聯 繫癸○○,告知已剝奪庚○○行動自由,指示癸○○找辛○ ○與綽號筍哥之人協助看管庚○○,癸○○旋即指示戊○○ 、辛○○前往○○街000巷00號。嗣丙○○、癸○○、辛○ ○、戊○○、甲○○,林香福(未經起訴)等人,即聚在沿 河街673巷10號處,看管庚○○,隨後由辛○○、戊○○繼 續看管庚○○,癸○○並電話指示辛○○、戊○○以膠帶將 庚○○綑綁,矇住庚○○雙眼限制其離去,以此非法方法剝 奪庚○○行動自由。嗣辛○○於98年4月1日凌晨4時許,發 覺庚○○已無脈搏,將此情告知丙○○,凌晨4時42分許, 辛○○駕車載戊○○、庚○○至竹東榮民醫院,途中辛○○ 電話聯繫癸○○,癸○○即電話聯繫丙○○,丙○○要求癸 ○○指示辛○○、戊○○離去,癸○○乃聯繫辛○○要求渠 等先行離開醫院。嗣庚○○因心臟冠狀動脈粥狀硬化造成血 管阻塞,導致心肌梗塞纖維化引起心因性休克,於凌晨5時 20分許宣告死亡。以上為起訴書附表編號5,原審判決事實 二(五)部分。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 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 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乙○



○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偵查隊員警彭瀛錦之職務報告),皆屬傳聞證據,惟上訴 人即被告等六人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準備程 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次按通訊監 察錄音譯文,僅屬依監聽錄音結果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 據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 犯罪所得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證物, 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檢察官 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譯文為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錄 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證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條之1所列方法調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 察錄音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通常為偵查機關 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等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於審判期日 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 (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127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六人不否認卷附相關監聽譯文之真 實,本案卷附相關監聽譯文,復源自合法監聽,本於通訊監 察書而為,屬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資料,且業經踐 行證據調查法定程序,於審判期日向被告等宣讀或告以要旨 ,按諸首開說明,監聽譯文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癸○○、丙○○、辛○○、戊○○等,雖坦承98年 3月31日、98年4月1日至○○街000巷00號時,庚○○在場, 惟與壬○○、甲○○均否認犯行,癸○○辯稱略以:壬○○ 與庚○○間有債務糾紛,壬○○撥打電話要我至沿河街673 巷10號,便與辛○○、甲○○、戊○○至該處,該處尚有丙 ○○及庚○○在場,庚○○並未被剝奪行動自由,嗣後先行 離去,辛○○、甲○○、戊○○、丙○○及庚○○仍在該處 云云。丙○○辯稱略以:98年3月31日晚上某時許,在竹東 夜市統一超商遇辛○○,邀辛○○至○○街000巷00號共同 飲酒,之後辛○○、林香福、庚○○及我四人共同飲酒云云 。辛○○辯稱略以:98年3月31日晚上10、11時許,在竹東 公園附近街上遇丙○○,丙○○邀我與他及庚○○共同飲酒 ,後來在竹東公園附近撞球場遇戊○○,便邀戊○○共同飲 酒,之後自行至○○街000巷00號,該處有丙○○、林香福 、庚○○在場,嗣後戊○○亦到該處,惟斯時丙○○已至二 樓休息,林香福亦已離去,戊○○僅有遇見我與庚○○,癸



○○雖要我以膠帶綑綁庚○○並矇住雙眼,但我並沒有照做 云云。戊○○辯稱略以:98年3月31日晚上7至10時許間,在 竹東市場附近街上遇辛○○,辛○○邀我與他的朋友共同飲 酒,98年4月1日凌晨1至3時許,至○○街000巷00號,現場 僅有辛○○、庚○○與我三人云云;壬○○辯稱略以:經友 人告知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哥在○○街000巷00號,便撥打 電話聯繫癸○○至該處,確認是否係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哥 ,嗣後癸○○撥打電話告稱庚○○並非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 哥云云;甲○○辯稱略以:98年3月31日晚上11、12時許, 癸○○撥打電話聯繫我至沿河街某處泡茶,便於98年4月1日 凌晨0時30分許抵達該處,現場有癸○○及其友人,之後就 返家,未至○○街000巷00號云云。經查:㈠、癸○○於偵查、原審時略稱:因壬○○與庚○○間有債務糾 紛,壬○○沒時間至○○街000巷00號,所以叫我去該處看 庚○○,便叫辛○○、戊○○一起去該處看等語(第43號偵 卷一第75至76頁、第43號偵卷二第26頁、第101號偵聲卷第1 6至17頁),其於原審時亦陳稱:我知道壬○○與庚○○間 有債務糾紛,當日係壬○○叫我至○○街000巷00號確認庚 ○○是否有在該處,因壬○○欲與庚○○處理債務問題等語 (原審筆錄卷一第91頁、筆錄卷三第103頁背面)。且戊○ ○於警詢時亦稱:在沿河街時,辛○○跟我說癸○○叫辛○ ○與我要看住庚○○等語(第43號偵卷一第125頁)。另辛 ○○於警詢時亦稱:「(依據戊○○警詢筆錄稱:「我過去 的時候辛○○跟庚○○就已經在那邊,辛○○跟我說綺哥叫 我跟他看住庚○○」,是否實在?)實在」等語(第43號偵 卷一第219至220頁),堪認當日確因壬○○與庚○○間有債 務糾紛,由壬○○撥打電話聯繫癸○○至○○街000巷00號 ,而癸○○再指示辛○○、戊○○至該處看管庚○○等情無 疑。癸○○雖否認犯行,然癸○○撥打電話告知辛○○說「 人抓到了」要求辛○○快點過去,將庚○○手綁起來眼睛矇 住;且打電話叫戊○○過去看(顧)庚○○;而癸○○則坦 承叫戊○○接辛○○後,去看著庚○○等情,又原審法官訊 問癸○○以:「是否叫辛○○用膠帶把庚○○手腳綁起來包 住嘴巴」癸○○並不否認,僅稱:「當時我以為鄒是小胖」 等語。業分據辛○○、戊○○、癸○○於原審98年5月6日訊 問時,及辛○○於98年5月5日偵查時,陳述明確。且甲○○ 從98年3月31日21:42:19,至98年4月1日7:37:45分別與 己○○、戊○○、辛○○、癸○○通話共有12通(原審書證 三卷第492頁甲○○通話明細),足見癸○○之辯解並非可 採。




㈡、依壬○○、癸○○、辛○○、甲○○、戊○○等人之間下列 之電話監聽譯文內容:3/31/23:57監聽對象A:辛○○、B :甲○○。C:癸○○。通話內容A:你在哪?B:我在二重 埔要過去啦。你在哪裡?A:在辦公室,過來公司嗎?B:不 是要去沿河街那邊嗎?你跟誰在一起?A:蛋哥。C:喂。B :綺哥ㄡ,治哥有事情。3/31/23:57監聽對象A:癸○○、 B:戊○○。通話內容B:阿龍說要處裡事情。A:明天啊。B :好。3/31/23:58監聽對象A:癸○○、B:壬○○、D:辛 ○○、C:闊嘴。通話內容B:你在哪? A:我在辦公室。B :你叫博頭跟筍哥過來,那個胖哥你知道嗎,還記得嗎,我 抓到了。A:我知我知。C:我跟你說,我們在沿河街隧道那 個左轉我在路邊等你,沿河街300號是嗎?C:在河濱公園過 來一點.。A:你等一下。D:你要來載我。C:沒有你們過來 啊。D:好,我們等阿龍他們。3/31/23:59監聽對象A:癸 ○○、B:戊○○。通話內容B:有事情是嗎?A:你現在過 來啊。B:好。4/1/0:01監聽對象A:癸○○、B:戊○○。 通話內容A:過來了嗎?B:過來了。A:快、快、快,我在 樓下等你。4/1/0:01監聽對象A:辛○○、B:甲○○。通 話內容A:阿龍喔,小渝去載你,我先過去看啦。B:好。4/ 1/0:03監聽對象A:辛○○、B:甲○○。通話內容B:在這 河濱公園就是董仔家左轉。A:我知道。4/1/ 0:04監聽對 象A:癸○○、B:戊○○。通話內容A:到了嗎?B:到了。 4/1/ 0:06監聽對象A:辛○○、B:某男。通話內容哥:我 現跟哥出去辦事。4/1/0:06監聽對象A:辛○○、B:甲○ ○、C:癸○○。通話內容A:我們快到了。B:你知道?C: 喂。B:是誰?C:我阿綺,在哪,你跟博頭講。B:就董仔 家往下一點就可以看到我們了。A:好。4/1/0:09監聽對象 A:辛○○、B:甲○○。通話內容A:國仙家左轉是嗎?B: 進來了嗎.我等你。A:好。(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0號 6樓樓頂)(附表編號5卷第1至11頁、原審筆錄卷三第120頁 、原審書證卷外放),顯見庚○○於98年3月31日晚上某時 許,已先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押至新竹縣竹東鎮○○ 街000巷00號處,甲○○隨以電話聯繫癸○○、辛○○,告 知關於壬○○在沿河街某處有事情需協助處理,壬○○亦以 電話聯繫癸○○,告知已剝奪庚○○之行動自由,指示癸○ ○找辛○○與綽號筍哥之人協助看管庚○○,與壬○○同在 一處綽號闊嘴之人並與癸○○、辛○○確認會合處之地理位 置。癸○○旋即指示戊○○與其會合,辛○○則聯繫由戊○ ○搭載甲○○乙事,隨後癸○○、辛○○與甲○○、戊○○ 間不斷聯繫確認○○街000巷00號處之地理位置,此由98年4



月1日凌晨0時9分,辛○○撥打電話予甲○○時,其發話基 地台位置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段000號6樓樓頂,核與沿 河街673巷10號相近,而與辛○○、甲○○、戊○○於原審 時所述,係至竹東榮民醫院、大同葬儀社附近之沿河街151 號工廠較遠,有電子地圖、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0 年7月11日函暨檢附之相關位置圖在卷足憑(原審筆錄卷三 第129至131頁、書證卷第115、221至222頁)。嗣癸○○、 辛○○、戊○○、甲○○等人即聚集在○○街000巷00號處 看管庚○○,亦據癸○○於原審時陳明(原審筆錄卷三第10 7、108頁)。而辛○○於警詢時亦稱:「(庚○○(綽號胖 哥)於98年4月1日凌晨死亡案,你是否知情?)我知情。我 是於4月1日凌晨,綽號闊嘴朋友打電話叫我過去,說有人被 抓去他那裡,他說的地方就是阿照朋友的地方,位置在竹東 鎮沿河街」、「(闊嘴名字為何?電話?為何要叫你過去竹 東鎮沿河街?)我不知道名字,我之前有他的電話,但是後 來電話打不通,我就把電話刪掉。闊嘴叫我過去的意思,應 該是跟對方庚○○有過節,要叫我過去幫他」等語(第43號 偵卷一第218頁),再參酌前揭98年3月31日晚上11時58分許 ,癸○○、壬○○、辛○○、某綽號闊嘴之人之電話監聽內 容,顯示壬○○確以電話聯繫被告癸○○,告知已剝奪庚○ ○之行動自由,並指示癸○○找辛○○與綽號筍哥之人協助 看管庚○○等情,是辛○○供述:經友人告知庚○○於98年 3月31日晚上某時許遭押一情,堪以採信。又辛○○供述庚 ○○遭押之處所,經其於警詢時就員警提示照片辨認,指認 結果與實際情形相符,確係丙○○位在○○街000巷00號之 處所,且癸○○於原審時亦稱:與辛○○、戊○○、甲○○ 等人至○○街000巷00號處時,現場有丙○○、庚○○等語 (原審筆錄卷一第91頁),足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押 庚○○至新竹縣竹東鎮○○街000巷00號後,係由丙○○先 行看管。
㈢、再依癸○○、辛○○等人之間下列之電話監聽譯文內容4/1/ 01:18監聽對象A:辛○○、B:癸○○。通話內容B:晚上 你忍耐一點,八點我會過去幫忙處理事情。A:我知道。4/1 /01:43監聽對象A:辛○○、B:志偉。通話內容A:你上去 拿電池時,順便跟你姐說,我今天不能回去,明天早上才能 回去,你跟他說很重要的事情,叫她不要問就對了。B:好 。4/1/02:36監聽對象A:癸○○、B:某男。通話內容B: 回去了嗎?A:我在辦公室。B:阿治回去休息了嗎?A:回 去了。B:那邊誰在顧。A:我叫博頭跟那、那個小渝。B: 二個人而已。A:我叫他們看到早上。B:有打他嗎。A:沒



有只有罵一罵。B:我怕他們應付不來,不然綁起來啊,你 要打個電話交代,搞不好他假睡。A:我有交代有事打給我 。B:怕他們搞不定。A:哥,這事我會辦。B:怕電話來不 及。A:還是我叫阿龍過去。B:我看還是把他綁起來,最少 他跑不掉。A:好我知道。4/1/02:40監聽對象A:辛○○、 B:癸○○。通話內容A:哥交代,怕他怎樣,先把手綁起來 。B:我知道。4/1/03:00監聽對象A:癸○○、B:辛○○ 。通話內容A:你那個要看好,綁起來,你知道我是誰,要 講事情就用這支電話。B:我知道A :眼睛可以遮就把它遮 住。B:好。4/1/03:15監聽對象A:辛○○、B:癸○○。 通話內容A:你人要看好,我明天八點才過去。B:好我知道 。從以上電話監聽內容以觀(附表編號5卷第1至11頁、原審 書證卷外放),顯示丙○○、癸○○、辛○○、戊○○、甲 ○○等人聚集在○○街000巷00號處看管庚○○後,隨後由 辛○○、戊○○繼續看管,癸○○並以電話聯繫辛○○,告 知其於翌日早上8時許會再至該處,指示辛○○、戊○○以 膠帶將庚○○綑綁,並矇住庚○○之雙眼限制其離去,以此 非法方法剝奪庚○○之行動自由。
㈣、依壬○○、丙○○、癸○○、辛○○、戊○○等人之間下列 之電話監聽譯文內容4/1/04:34監聽對象A:癸○○、B:辛 ○○。通話內容B:那個睡一睡說停止了,我把他送醫院去 。A:怎會這樣睡覺睡一睡死掉。B:嗯。4/1/04:35監聽對 象A:癸○○、B:辛○○。通話內容B:哥,你現在來醫院 ,我不知道要跟護士醫生怎麼說。A:叫救護車。B:我叫樓 上的喔哥哥下來,用小渝的車子送啊。A:兆哥有在那嗎?B :沒有。B:你過來啊。A:先送醫院再說。4/1/04:42監聽 對象A:癸○○、B:辛○○。通話內容B:哥,人已經不行 。A:送到醫院了嗎?B:已經到急診室了。A:你叫兆哥過 去,在那店裡死掉的。B:好。4/1/04:42監聽對象A:癸○ ○、B:丙○○。通話內容B:阿綺。A:兆哥,你那個睡覺 睡一睡會斷氣,我叫年輕的送醫。B:我知道,我有接到電 話,現在我叫另外人上去安撫,等明天阿治起來再說。A: 是我那年輕的送去,現在我年輕的在哪?B:送到哪家醫院 ?A:榮民醫院吧,那要怎麼處理?B:我看你先把年輕的撤 走,那個這樣出事情的時候比較好收拾。4/1/04:44監聽對 象A:癸○○、B:辛○○。通話內容A:你們先離開,那會 有人過去。B:現在有一個人在啊。A:對ㄚ你們先離開,沒 有我們的事情。B:好那要不要打給哥他們。A:我會打。4/ 1/04:47監聽對象A:癸○○、B:辛○○。通話內容A:你 們走掉了嗎?B:我一個人在這。A:我不是要你走,這事我



們不用扯進來,講事情就用這支電話。B:我知道。4/1/04 :48監聽對象A:癸○○、B:丙○○。通話內容A:你那有 什麼事情再跟我聯絡,你有叫人過去嗎?B,有啊,反正叫 你們的人先撤走。A:他怎麼會睡一睡心臟麻痺。B:那我不 知他身體狀況,反正事情到時這事情弄給他圓滿。A:那個 事情不要講。4/1/04:48監聽對象A:辛○○、B:癸○○。 通話內容A:你現在趕快離開,快點。B:好。A:他們有人 到嗎?B:沒有。4/1/04:51監聽對象A:辛○○、B:戊○ ○。通話內容B:那個沒有。A:叫那個兆哥的過來,去叫他 啊。B:我去叫年輕的過來。A:那你趕快過來。4/1/04:52 監聽對象A:癸○○、B:辛○○。通話內容A:你等一下過 來我睡覺的地方。B:我知道。4/1/04:53監聽對象A:癸○ ○、B:壬○○。通話內容A:哥,那個瓜子睡一睡沒呼吸, 送到醫院死掉了。我已經把年輕的叫回來了,我叫彭文雄過 去,就說人在你那邊喝酒,喝一喝就睡著,結果這樣,要他 好好處理。B:你把這事安排好。A:我知道。4/1/04:56監 聽對象A:癸○○、B:壬○○。通話內容A:哥。B:彭文雄 人過去了,你在哪?A:我在家睡覺,年輕的我已經叫他們 離開了。B:你那有交代好啊。A:有。4/1/05:09監聽對象 A:癸○○、B:丙○○。通話內容B:你在哪?A:你到竹東 國小來。B:好。4/1/05:19監聽對象A:癸○○、B:辛○ ○。通話內容A:你走出來啊,我在對面。B:好。4/1/05: 31監聽對象A:癸○○、B:某男。通話內容A:我們一起都 講好了,心肌梗塞喝酒喝太多。B:好。4/1/05:42監聽對 象A:癸○○、B:丙○○。通話內容A:你沒進去嗎?B : 沒有阿。A:你總是要去不然要叫人去,那護士一直打電話 給博頭。B:好我處理。4/1/05:51監聽對象A:癸○○、B :丙○○。通話內容A:你那沒人去啊,護士一直打電話來 給博頭。B:我已經叫人找家屬。A:總是要人去急診室,那 他一直打電話來,二分鐘二分鐘打來我會昏掉。B:有我叫 跟他一起喝酒的人去找他家屬,這樣你聽得懂嘛。4/1/06: 38監聽對象A:辛○○、B:丙○○。通話內容A :兆哥。B :是誰?A:警察說要去看現場。B:看什麼現場?A:就是 我們喝酒的地方。B:那沒人啊。B:看什麼,喝酒有什麼。 A:現在警察在這說要關心一下,我跟他講說我們喝酒,喝 一喝看到他手發黑送醫院。B:好我叫,叫,叫人去過去那 。A :好。4/1/06:50監聽對象A:辛○○、B:丙○○、C :員警。通話內容A:兆哥。B:你在哪?A:我現在在警察 車裏面,說要去問筆錄。C:要先去看現場。B:現場有人在 等了。A:警察說在場喝酒的通通要到。B:我也。A:是,



說要我問筆錄。B:你怎麼說?A:我就說。B:你要照實講 喔。A:大家在喝酒,喝一喝就看到手發黑,就送他去醫院 ,警察要去看現場,說在場的人都要到。B:我也要到嗎?A :是。B:你怎麼說,誰知他喝酒有跌倒還是心臟不好,喝 那麼多。A:我有跟警察說他喝酒。B:好倒楣喔,喝酒喝一 喝會跌到。A:是啊。B:我會過去。4/1/07:05監聽對象A :辛○○、B:戊○○。通話內容A:小渝喔,等一下要過去 你知道嗎?B:我知道,我去載你。依以上電話監聽內容( 原審書證卷外放),顯示辛○○於凌晨4時許,發覺庚○○ 已無脈搏後,於凌晨4時42分許,即由辛○○駕車搭載戊○ ○、庚○○至竹東榮民醫院,途中辛○○以電話聯繫癸○○ ,癸○○即以聯繫丙○○,丙○○則表示會派人處理此事及 待壬○○起床後再行處理,並要求癸○○指示辛○○、戊○ ○離去,故癸○○乃聯繫辛○○要求渠等先行離開醫院。癸 ○○另以電話聯繫壬○○告知上情,壬○○則要求癸○○要 將此事處理完善。嗣癸○○於凌晨5時9分、5時19分許,聯 繫丙○○、辛○○相約見面後,即聯繫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告稱渠等業已統一口徑對外宣稱庚○○係因飲酒致心肌 梗塞死亡。
㈤、辛○○於98年4月1日凌晨4時許,在○○街000巷00號處,發 覺庚○○已無脈搏,將此情告知丙○○,凌晨4時42分許, 辛○○駕車載戊○○與庚○○至竹東榮民醫院,嗣庚○○因 心臟冠狀動脈粥狀硬化造成血管阻塞,導致心肌梗塞纖維化 引起心因性休克,凌晨5時20分許宣告死亡等情,業據辛○ ○、戊○○、丙○○於原審時供承不諱(原審筆錄卷一第20 0、241、246頁),有竹東榮民醫院98年5月22日函暨檢附之 庚○○相關就診病歷摘要資料、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驗斷 書、屍體正面圖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98年4月7 日函暨檢附之庚○○意外死亡相驗案件照片、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東分局98年4月13日函暨檢附之庚○○死亡相驗照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6月29日函暨檢附之解剖報告書、 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相字第208號卷第27至64、94至98、9 9之1至99之8、100至109頁),則庚○○於98年4月1日凌晨4 時42分許,由辛○○駕車載戊○○至竹東榮民醫院前,係與 辛○○、戊○○、丙○○同在在○○街000巷00號之情。此 部分有以上各項證據為認定事實依據,是鐘仕綺辯解此部分 僅有通訊監察譯文,無補強證據云云,並非可採。㈥、丙○○雖辯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非伊所使用,98年 3月31日晚上某時許,在竹東夜市統一超商遇辛○○,邀辛 ○○至○○街000巷00號飲酒,之後就是辛○○、林香福



庚○○及伊四人共同飲酒,無妨害自由之情事云云。然查: 丙○○於另案警詢時自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我在使 用等語(原審書證卷二第226頁),核與癸○○於原審時稱 :98年4月1日凌晨5時51分許,有撥打丙○○所持用之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丙○○等語相符(原審筆錄卷三第309 頁),足認丙○○確有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又丙○ ○綽號為「兆哥」,除據丙○○於原審時供承在卷外(原審 筆錄卷三第67頁),亦據癸○○於原審理時稱:98年4月1日 凌晨4時35分、4時42分許,與辛○○聯繫中提到之「兆哥」 即係丙○○,之所以會提及丙○○係因庚○○是在丙○○處 所發生意外等語(原審筆錄卷三第309頁背面至310頁),且 經辛○○於98年4月1日上午6時38分、6時50分許,聯繫丙○ ○時一再稱「兆哥」自明。再參以前揭98年4月1日凌晨4時 42分許,癸○○、丙○○之電話監聽內容,通話內容中除有 提及「兆哥」外,且據癸○○供稱:此通係與丙○○之聯繫 等語(原審筆錄卷三第310頁),足見該次丙○○所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係其所使用無疑。而辛○○於警詢 時供稱:係經綽號闊嘴之友人告知,庚○○被剝奪行動自由 遭押至○○街000巷00號,再經由癸○○之指示在該處繼續 看管庚○○等語(第43號偵卷一第218至219頁),是丙○○ 、辛○○二人所述,就何以至○○街000巷00號之緣由歧異 甚大,足徵丙○○之辯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辛○○所 述,核與戊○○於警詢時供稱:在沿河街時,辛○○跟我說 癸○○叫辛○○與我要看住庚○○等語大致相符(第43號偵 卷一第125頁),益見確係由辛○○、戊○○在沿河街673巷 10號看管庚○○剝奪其行動自由,則與辛○○、戊○○同在 一處之丙○○,未表示制止或抗拒,甚與辛○○、戊○○、 庚○○同處,自難於事後諉稱不知。再倘丙○○確係單純與 庚○○飲酒,縱庚○○係在其處所發生意外,理應釐清責任 歸屬,然其並未如此,反猶於事後與癸○○謀議由何人至竹 東榮民醫院處理,甚與癸○○、辛○○相約見面商討對外宣 稱庚○○係因飲酒致心肌梗塞死亡之串證行為,足徵丙○○ 之辯解不可採。
㈦、辛○○雖辯稱:98年3月31日晚上10、11時許,在竹東公園 附近街上遇丙○○,丙○○邀我與他及庚○○共同飲酒,後 來我又在竹東公園附近撞球場遇戊○○,便邀戊○○共同飲 酒,之後自行至○○街000巷00號,該處已有丙○○、林香 福、庚○○在場,嗣後戊○○亦到該處,惟斯時丙○○已至 二樓休息,林香福亦已離去,故戊○○僅有遇見我與庚○○ ,又雖癸○○要我以膠帶綑綁庚○○並矇住雙眼,但我並沒



有照做云云。然查,辛○○於警詢時供稱:經綽號闊嘴友人 告知,庚○○被剝奪行動自由遭強押至○○街000巷00號, 再經由癸○○之指示在該處繼續看管庚○○等語(第43號偵 卷一第218至219頁),是辛○○上開供述內容歧異甚大,足 徵其辯詞是否可採,已非無疑。又庚○○於98年3月31日晚 上某時許,已先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押至沿河街673 巷10號,辛○○係經由甲○○、壬○○之聯繫後知悉上情, 隨後癸○○、辛○○與甲○○、戊○○間不斷聯繫確認○○ 街000巷00號處之地理位置。嗣癸○○、辛○○、戊○○、 甲○○等人即聚集在○○街000巷00號處看管庚○○等情, 已認定如前,如辛○○係遇丙○○後,與丙○○、庚○○單 純共同飲酒,其自可於警詢、偵訊時將上情據實以告,然其 於警詢、偵查時均一致供稱:係經友人告知庚○○被剝奪行 動自由遭押至○○街000巷00號,再經癸○○之指示在該處 繼續看管庚○○等語,卻於原審時翻異其詞,亦有可議。辛 ○○於警詢時供稱:「(癸○○有無指示你過去看守庚○○ ?)我過去竹東鎮沿河街之後,癸○○打電話給我要我看好 庚○○」、「(癸○○有無指示你綑綁庚○○?)癸○○在 電話中指示我綑綁庚○○的手」、「(癸○○為何要指示你 看守庚○○並且綑綁手?)可能是跟庚○○有過節」等語( 第43號偵卷一第219頁),可見辛○○對於至沿河街673巷10 號之目的確已知悉,甚依癸○○之指示與戊○○共同在該處 看管庚○○剝奪其行動自由。癸○○、辛○○、戊○○、甲 ○○對於至○○街000巷00號,係欲看管庚○○剝奪其行動 自由之目的確已知悉等情,已如前述,又參以前揭98年4月1 日凌晨1時18分、1時43分許,癸○○、辛○○、某綽號志偉 之人之電話監聽內容,可知癸○○向辛○○告稱要繼續看管 庚○○,並表示其於上午8時許,會再至該處處理後,辛○ ○確有聽從癸○○之指示,隨即聯繫其友人告知其有要事處 理未能返家,且若其並無剝奪庚○○之行動自由,自可將庚 ○○並非與壬○○有債務糾紛之胖哥一情告知癸○○或逕行 離去,然其並未如此,反於癸○○指示繼續看管庚○○,並 以膠帶將庚○○綑綁,矇住庚○○之雙眼之時,一再答稱「 好」、「我知道」等語,足徵辛○○之辯解,要屬卸責而無 足採。
㈧、辛○○雖辯稱:依證人乙○○、丁○○、林香福之證詞,庚 ○○係自行至○○街000巷00號,且庚○○通聯紀錄於98年4 月1日0時13分至3時20分許,有多通收發話及發送、收受簡 訊紀錄,足認庚○○並未遭癸○○等人剝奪行動自由云云。 然查,庚○○縱有使用所持用之行動電話,因使用行動電話



之緣由多端,自難遽認庚○○即無遭剝奪行動自由,況庚○ ○於98年4月1日0時13分至3時20分許,僅各於凌晨0時13分 、0時57分有發送、收受簡訊一次,無任何與他人有成功收 發話秒數紀錄,有中華電信資料在卷足憑(附表編號5卷第 28至29頁),自難認庚○○並無遭剝奪行動自由。又庚○○ 於98年3月31日晚上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000號雞 家莊飲酒結束後,即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押至新竹縣 竹東鎮○○街000巷00號處,並由丙○○先行看管等情,已 如前述,參以前揭98年4月1日凌晨2時40分、3時、3時15分 許,癸○○、辛○○之電話監聽內容,可知癸○○以電話聯 繫辛○○,告知其於翌日早上8時許會再至該處,並指示辛 ○○、戊○○以膠帶將庚○○綑綁,並矇住庚○○之雙眼限 制其離去等情,再林香福固原審時證稱:當日係與廖剛興、 丙○○、辛○○、庚○○在○○街000巷00號共同飲酒,癸 ○○、戊○○當日並未至○○街000巷00號等語(原審筆錄 卷三第57頁背面至第67頁),惟其所述核與癸○○、辛○○ 、戊○○均自承渠等當日有至○○街000巷00號等語相異( 第43號偵卷一第75至76、125、219至220頁、第43號偵卷二 第26頁、第101號偵聲卷第16至17頁),是其證述之可信度 實堪置疑,況癸○○指示辛○○、戊○○妨害庚○○自由等 情,均已如前所述,則林香福前開所言應係為脫免被告等六 人之刑事責任所為迴護之詞,尚難作為有利於辛○○認定之 依據,是辛○○所辯尚不足採。
㈨、戊○○雖辯稱:98年3月31日晚上7至10時許,在竹東市場附 近小吃街上遇辛○○,辛○○邀我與他的朋友共同飲酒,之 後於98年4月1日凌晨1至3時許,至○○街000巷00號,現場 僅有辛○○、庚○○與我云云。然查,戊○○於警詢時係稱 :當日係癸○○以電話聯繫找我幫忙辛○○處理事情,至沿 河街時,辛○○跟我說癸○○叫辛○○與我要看住庚○○等 語(第43號偵卷一第124至125頁),核其辯詞前後陳述不一 ,且就遇辛○○之時間、地點,亦核與辛○○所述相異,是 其辯詞是否可採,已有可議。再倘戊○○係遇辛○○後,與 辛○○、庚○○單純共同飲酒,其自可於警詢、偵查時將上 情據實以告,然其於警詢、偵查時均稱:係經癸○○告知幫 忙辛○○處理事情,至沿河街時,辛○○跟我說癸○○叫辛 ○○與我要看管庚○○等語,卻於原審時翻異其詞,且其所 辯亦核與電話監聽內容相違,足徵戊○○之辯解並非可採。㈩、壬○○雖辯稱:經友人告知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哥在沿河街 673巷10號,便撥打電話聯繫癸○○至該處,確認是否確係 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哥,嗣後癸○○撥打電話告稱,庚○○



並非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哥云云。然查,壬○○於警詢時係 辯稱:經友人告知與我有債務糾紛之小胖係在桃園,所以當 日我係獨自至桃園找小胖,我並未請他人幫忙,又小胖每個 月會固定還款,迄今已經清償新台幣五十萬元云云(第43號 偵卷一第85至86頁),於原審時又改稱:當日係委請桃園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朱男子幫我找小胖,又小胖之前有 答應我要還款,但期限已至仍未還款,小胖積欠我的賭債從 未清償分文等語(原審筆錄卷三第117至118頁),核其所辯 前後不一,是否可採已有可議。又其所述癸○○有撥打電話 告稱庚○○並非與我有債務糾紛之胖哥等語,亦與癸○○於 原審時稱:至○○街000巷00號後,仍不知道庚○○是否係 與壬○○有債務糾紛之胖哥等語不合(原審筆錄卷三第311 頁背面),再參酌前揭98年3月31日晚上11時58分許,癸○ ○、壬○○、辛○○、某綽號闊嘴之人之電話監聽內容,顯 示壬○○確以電話聯繫癸○○,告知已剝奪庚○○之行動自 由,並指示癸○○找辛○○與綽號筍哥之人協助看管庚○○ 乙情,倘壬○○僅係委請癸○○至該處確認庚○○始否係與 其有債務糾紛之胖哥,自可明白告知此情,豈有於電話中告 以「我抓到了」,甚指示癸○○再找其餘人等幫忙之理,足 徵壬○○確有剝奪庚○○之行動自由。再若癸○○至該處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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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