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1號
ULDV,101,補,191,2012121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程螺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長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