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謝孟芝
相 對 人 黃萬金
黃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添財於民國(下同)83年1 月 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相對人黃秋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83年1 月24日起至83年4 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 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於84年1 月23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相對人黃秋向聲請人借款之擔 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存續期 間自84年1 月20日起至84年2 月20日止,約定清償日期為84 年2 月20日,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黃秋①於83年1 月28日邀同第三人黃添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00,00 0 元、②於84年1 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 元,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黃秋不依約清償。嗣第三人黃添財於85年 8 月16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黃萬金、黃秋 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88年11月1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 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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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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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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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土庫鎮 │馬公厝│ │0000-0000 │建│2616.00 │556分之37 │黃萬金、黃秋應有部分各37/1112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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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