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6年度,24號
CYEV,106,嘉簡聲,24,2017080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相 對 人 高嘉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 度嘉簡字第585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判決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計 算 書 │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費及│72,300元 │聲請人預納 │




│土地勘查複丈費│ │ │
├───────┼────────┼──────┤
│第二審裁判費 │5,130元 │相對人預納 │
├───────┼────────┼──────┤
│合計 │80,850元 │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75,720元 │
│(計算式:80,850元-5,130元=75,72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