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禾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美惠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卓平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彥 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傳 鈞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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