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37號
ULDM,101,易,437,2012122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媚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6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姚媚棋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姚媚棋(原名姚筱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改名)自96年12 月間起至100 年4 月25日止受僱於許素貞,在許素貞於雲林 縣斗六市○○路0 段000 號所經營之「000 西藥局」(下稱 尚陽藥局)擔任店員,負責簽收及整理貨物,並在店內人手 不足之情況下,可代為向廠商訂貨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詎姚媚棋自100 年1 月3 日起至同年4 月6 日止,分別於 附表所示訂貨時間,以尚陽藥局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進貨公 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並經各該公司於訂貨翌日將如附 表所示之藥品出貨至尚陽藥局,而由姚媚棋簽收藥品後,姚 媚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 分別於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之侵占日期,於簽收各該藥品 當日即將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之藥品侵吞入己,並帶離尚 陽藥局,再私下變賣予其他盤商獲利(其中附表編號⒈①、 ②及編號⒉①、②部分,分別係於密接之2 日內向廠商訂貨 ,並於翌日到貨後接續侵占藥品;附表編號⒊①、②及編號 ⒌①、②部分,則分別於同一日接續侵占2 批到貨之藥品, 各係基於接續犯意而為)。後姚媚棋因無法如期向各該進貨 公司給付貨款,恐其事跡敗露,遂於100 年4 月25日離職。 嗣如附表所示之進貨公司向尚陽藥局負責人許素貞請款時, 許素貞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進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許素貞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姚媚棋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且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 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媚棋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68至69頁、本院卷第24頁反面 、第25頁反面、第28頁、第39頁反面、第76頁),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許素貞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 陳述(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10至12頁、偵緝卷第36至 37頁、第74至75頁、本院卷第25頁反面),暨證人即00藥局 藥師楊玲蕙於偵訊中之證述(見偵緝卷第37至38頁)均大致 相符;此外,復有99年度000 西藥局進貨報表(見警卷第11 頁)、存證信函(見警卷第13頁)、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0年1 月3 日、100 年3 月15日之送貨單各1 份(見偵緝 卷第46至47頁)、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4 日、100 年2 月14日、100 年3 月9 日、100 年4 月6 日之 送貨單/ 借項通知單各1 份(見偵緝卷第48至51頁)、裕利 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9 日、100 年4 月6 日之交貨確認 單暨請款憑證及發貨單各1 份(見偵緝卷第54至57頁)、台 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2 月15日之發票附單(見偵緝卷 第59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警卷第12頁 )、被告於100 年5 月20日簽發予裕利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 4 紙(見偵緝卷第42頁至第43頁)等件附卷可稽。綜上足認 ,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以認 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受僱於告訴人許素貞在00藥局擔任店員,負責簽收及 整理貨物,並在店內人手不足之情況下,可代為向廠商訂貨 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業務上代為訂貨及簽收貨 物之機會,將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予以侵占入己,核其就附表 編號⒈至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⒈①、②及編號⒉①、②部分犯行 ,分別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於密接之2 日內在00藥局 向廠商訂貨,並於翌日到貨後在該藥局接續侵占2 批藥品, 各該次犯行之第1 批藥品之收貨及侵占日期與第2 批藥品之 訂貨日期互有重疊;另被告就附表編號⒊①、②及編號⒌①



、②部分犯行,則分別於同一日之內在00藥局利用同一職務 上之機會接續侵占2 批到貨之藥品,顯均各係基於同一業務 侵占之決意,在緊接之時間、地點內,接續實施2 個舉動, 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故在上開密接2 日或同一日內之 2 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予評價為各僅 成立1 次侵占行為,即屬接續犯,因此,就被告所犯編號⒈ ⒉⒊⒌部分犯行均僅各論以一罪。另被告就附表編號⒈至⒌ 所示5 次業務侵占犯行,在時間上可以區別,顯然犯意各別 ,行為不同,自應予分論併罰。至公訴人認被告就附表編號 ⒈①、②;編號⒉①、②;編號⒊①、②;及編號⒌①、② 部分犯行,均應各自成立2 次業務侵占犯行,並與附表編號 ⒋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㈡本院審酌被告受僱於他人,不思盡忠職守,反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藥品,並加以變賣獲利,所侵占之藥 品總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07,320 元,不但辜負告訴人 對其之信賴,並造成告訴人之重大損失及經營上之困境,進 而影響00藥局之信譽,可見被告法治觀念甚為薄弱,且被告 犯後見即將東窗事發,即藉故離職,並遠赴中國大陸生活, 致告訴人求償無門,嗣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被告始於10 1 年3 月24日在入境臺灣時經通緝到案,益見被告不負責任及 逃避民刑事責任之態度,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並於10 1 年9 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先籌措3 萬元償還告訴人(見本 院卷第35頁反面),惟於本院前次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 即以其現正申辦貸款中,將於同年11月20日撥款為由請求本 院改期,嗣本院再開辯論後並訂於同年11月22日審理,被告 當日即吞服漂白水經送醫治療而未到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單及被告於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之病歷資料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43、44、61、63至65頁),迄本院於同年12 月27日審理時,被告再稱無法辦理貸款,且如果一次只還告 訴人幾萬元對告訴人是一種傷害,感覺於事無補等語(見本 院卷第76頁),可見被告雖一再表示有誠意解決告訴人因本 案所受損害,但實際上並未以積極、務實之態度面對本案之 民刑事責任,觀念亦有所偏差,實難認已有悔意,再參以被 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素行尚佳,教育程度為五專後二年肄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 頁),其自承現在任職於晟荿精密 密封有限公司從事研發工作,月薪21,000元等一切情狀,爰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訂 貨 日 期 │ 藥品品名 │ 數量 │ 出貨單價 │ 總 金 額 │收貨及侵占日期│ 進貨公司及進貨單據 │
│號│ │ 及規格 │ │(新臺幣)│(新臺幣)│ │ │
│ │ │ │ │ │ │ │ │
├─┼───────┼─────┼───┼─────┼─────┼───────┼──────────┤
│⒈│①100 年1 月3 │脈優錠5 公│200 盒│366.8 元 │73,360元 │100 年1 月4 日│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日 │絲28錠 │ │ │ │ │100 年1 月3 日送貨單│
│ │ │ │ │ │ │ │(見偵緝卷第46頁) │
│ ├───────┼─────┼───┼─────┼─────┼───────┼──────────┤
│ │②100 年1 月4 │保栓通膜衣│45盒 │1,568 元 │62,720元(│100 年1 月5 日│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
│ │日 │錠75mg28顆│ │ │其中有5 盒│ │公司100 年1 月4 日送│
│ │ │ │ │ │未計價) │ │貨單/ 借項通知單(見│
│ │ │ │ │ │ │ │偵緝卷第48頁) │
├─┼───────┼─────┼───┼─────┼─────┼───────┼──────────┤
│⒉│①100 年2 月14│保栓通膜衣│66盒 │1,568 元 │94,080元(│100 年2 月15日│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
│ │日 │錠75mg28顆│ │ │其中有6 盒│ │公司100 年2 月14日送│
│ │ │ │ │ │未計價) │ │貨單/ 借項通知單(見│
│ │ │ │ │ │ │ │偵緝卷第49頁) │
│ ├───────┼─────┼───┼─────┼─────┼───────┼──────────┤
│ │②100 年2 月15│康肯錠5 mg│84盒 │550 元 │46,200元 │100 年2 月16日│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日 │100 錠 │ │ │ │ │100 年2 月15日發票附│
│ │ │ │ │ │ │ │單(見偵緝卷第59頁)│
├─┼───────┼─────┼───┼─────┼─────┼───────┼──────────┤
│⒊│①100 年3 月9 │保栓通膜衣│66盒 │1,568 元 │94,080元(│100 年3 月10日│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




│ │日 │錠75mg28顆│ │ │其中有6 盒│ │公司100 年3 月9 日送│
│ │ │ │ │ │未計價) │ │貨單/ 借項通知單(見│
│ │ │ │ │ │ │ │偵緝卷第50頁) │
│ ├───────┼─────┼───┼─────┼─────┼───────┼──────────┤
│ │②100 年3 月9 │得安穩膜衣│65盒 │694.4 元 │34,720元(│100 年3 月10日│裕利股份有限公司100 │
│ │日 │錠160 mg28│ │ │其中有15盒│ │年3 月9 日交貨確認單│
│ │ │顆 │ │ │未計價) │ │暨請款憑證、發貨單(│
│ │ │ │ │ │ │ │見偵緝卷第54至55頁)│
├─┼───────┼─────┼───┼─────┼─────┼───────┼──────────┤
│⒋│100 年3 月15日│脈優錠5 公│200 盒│366.8 元 │73,360元 │100 年3 月16日│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絲28錠 │ │ │ │ │100 年3 月15日送貨單│
│ │ │ │ │ │ │ │(見偵緝卷第47頁) │
├─┼───────┼─────┼───┼─────┼─────┼───────┼──────────┤
│⒌│①100 年4 月6 │保栓通膜衣│66盒 │1,568 元 │94,080元(│100 年4 月7 日│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
│ │日 │錠75mg28顆│ │ │其中有6 盒│ │公司100 年4 月6 日送│
│ │ │ │ │ │未計價) │ │貨單/ 借項通知單(見│
│ │ │ │ │ │ │ │偵緝卷第51頁) │
│ ├───────┼─────┼───┼─────┼─────┼───────┼──────────┤
│ │②100 年4 月6 │得安穩膜衣│65盒 │694.4 元 │34,720元( │100 年4 月7 日│裕利股份有限公司100 │
│ │日 │錠160 mg28│ │ │其中有15盒│ │年4 月6 日交貨確認單│
│ │ │顆 │ │ │未計價) │ │暨請款憑證、發貨單(│
│ │ │ │ │ │ │ │見偵緝卷第56至57頁)│
├─┴───────┴─────┴───┴─────┴─────┴───────┴──────────┤
│侵占藥品總金額共計607,32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