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鍾雅芸
被 告 柯陣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檢附買賣契約書約定之系
爭三筆土地總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