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蔡石定
杜琦音
鍾月榮
被 告 蔡萬進
蔡萬興
蔡萬貴
蔡明村
陳朝雄
蔡輝邦
蔡輝濱
蔡輝忠
蕭足仔
蔡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9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