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72號
MLDV,101,補,972,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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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蔡石定
      杜琦音
      鍾月榮
被   告 蔡萬進
      蔡萬興
      蔡萬貴
      蔡明村
      陳朝雄
      蔡輝邦
      蔡輝濱
      蔡輝忠
      蕭足仔
      蔡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9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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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