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昌文
被 告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昉鈺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67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5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8,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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