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台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雄
被 告 新加坡商森瓷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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