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45號
MLDV,101,補,945,201212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莊皓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