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莊皓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