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1852號
TNDM,90,聲,1852,2001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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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魏宗德
  受 刑 人 郭振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魏宗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魏宗德因受刑人郭振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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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