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89號
MLDV,101,補,589,2012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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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9號
抗 告 人
即原告   何建男
相 對 人
即被告   林財享
      洪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1 年9 月7 日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因逾期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7裁定駁回抗告,抗告人再
對該裁定再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1 年9 月7 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9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於 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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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