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609號
MLDV,101,苗簡,609,2012122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宏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上淮
訴訟代理人 彭錦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給付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 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 22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中華苗栗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 費用,惟未記載正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其起訴 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宏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