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毓崧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榮瑞
劉炳元
徐漢淼
邱燕松
黃義雄
杜泳泉
徐慶鋒
徐慶河
邱順
江治峰
鄧維君
邱秀香
邱王力
杜貴英
謝吳年嬌
徐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瑞等人間因101 年度苗簡字第157 號
增減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之規定,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
4,520 元【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按年給付之系爭地
上權租金價額計算式:地上權設定面積132 ㎡×土地申報地價33
,088元/ 平方公尺×年息(10-3)%×10年=3,057,331 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