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73號
原 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被 告 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蓎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慶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以下同)601,446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造價4,100 元* (16
2.56+16 2.56)* 街路調整率120/100*殘值率37.6%(系爭房屋
建於民國66年之前,完成日期不明,從最有利原告算法)=601,4
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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