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271號
MLDV,101,家聲,271,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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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七十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德修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99 年度繼字第76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 年9 月 28日苗院鎮家字第27292 號函文、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 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專用)、消貸類帳務明細等件為證, 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建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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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