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37號
MLDV,101,司聲,237,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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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徐月蘭
相 對 人 苗栗縣頭屋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村貴
相 對 人 徐正夫
      賴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重訴字第
59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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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