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21號
MLDV,101,司聲,221,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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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陳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雪梅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小字第112 號清
償借款事件判決確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 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 項規定意旨自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苗小 字第112 號判決確定在案,判決主文第二項並諭知「訴訟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等情,業據本院查核無誤。從 而,為判決之法院既已諭知本件訴訟費用分擔方式並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則聲請人再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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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