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周靜玟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謝榮興
法定代理人 謝曉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謝榮興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為
新臺幣(下同)6,602,2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