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51號
MLDM,101,附民,51,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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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能軒
送達代收人 吳兆麟
被   告 林文福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527 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容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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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