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啟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