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568號
CYEV,106,嘉簡,568,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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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68號
原   告 郭益霖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許棨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棨皓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2,8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2,
805 元【計算式:43,502元+ 屋價每平方公尺造價5200元* (54
.6+15.43+10.75)平方公尺* 段落等級100/100*(1-每年折舊率
1 %*2.56 年=409,30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52,805】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尚欠2,0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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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