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毒
偵字第166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3 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洪瑞榮
通 譯 張育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蘇宏濱施用第1 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宏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3 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另犯之施用毒品、竊盜 、偽造文書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 78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11 月5 日執行完畢出監。仍未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6日晚上7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 環市路0 段000 號之「樂亞網咖店」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洪瑞榮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附記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