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727號
MLDM,101,訴,727,2012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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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泰源
      楊凱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5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毀損部分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關於告訴人潘姓少年告訴被告甲○○、乙○○毀 損案件,起訴書認其等均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潘姓少年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關於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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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