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1年度,1252號
MLDM,101,苗簡,1252,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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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美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5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美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麻將牌貳副、骰子陸顆、風圈貳個、排尺捌支、麻將紙貳張、抽頭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初犯賭博罪之原因、手段,經營賭場及聚眾賭博之 規模、期間、獲利,對社會善良風氣、參與者之財產及家庭 生活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就扣案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且屬 於被告之物宣告沒收(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及現存證據 ,尚難認定被告供給並聚眾賭博之處所屬「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無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13,150元既非被告所有,自不合於沒收 之要件,應由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其犯罪 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念其係初犯,本院認 前開所宣告之主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2 年之緩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450 條第 1 項,刑法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5096號
被 告 蕭美妹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00鄰○○○村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美妹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 民國101年2月初至8月24日止,在其承租位於苗栗縣頭份鎮 ○○里○○街0巷0號之處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提供麻 將牌、骰子、風圈、排尺、麻將紙等賭具,供不特定之多數 人打麻將,每打1圈(東、西、南、北)蕭美妹即從中向賭 客收取新臺幣(下同)400元之抽頭金,以此方式從中牟取 利潤。嗣於101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 何麗蘭朱思閩謝淑貞劉富美邱阿月古宏雲、謝美 麗、吳文達等8人分2桌打麻將,並當場扣得抽頭金500元、 賭資1萬3,150元、麻將牌2副、骰子6顆、風圈2個、排尺8支 、麻將紙2張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蕭美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證人即賭客 何麗蘭朱思閩謝淑貞劉富美邱阿月古宏雲、謝美 麗、吳文達於警詢中之陳述;㈢現場圖、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現場照片8張等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 予採信,其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罪嫌。扣得之抽頭金500元、賭資1萬3,150元、麻將牌2副、 骰子6顆、風圈2個、排尺8支、麻將紙2張等物,請依同法第 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宛穎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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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