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刑補字,101年度,1號
MLDM,101,刑補,1,2012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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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
請 求 人 林鎮祿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0日
所為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鎮錄」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鎮祿」。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鎮錄」之記 載,顯係「林鎮祿」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 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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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