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9號
HLDV,101,除,89,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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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杜腊生
代 理 人 李登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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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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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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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銀行花蓮分│臺灣銀行花蓮分│101年4月9日 │800,000元 │FA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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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