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號原 告 李嬋娟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李殷財律師 張世柱律師被 告 李園妹即芒果旅店企業社被 告 温語涵即温意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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