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9號
HLDV,101,訴,99,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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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李嬋娟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李殷財律師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李園妹即芒果旅店企業社
被   告 温語涵即温意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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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