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莊素卿
聲 請 人 莊國基
聲 請 人 謝欣穎
聲 請 人 謝宇宸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庭蓁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德全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桃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謝欣穎、謝宇宸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林桃第一順序繼承人莊連丁、吳莊美惠、莊淑雲
、莊春蘭、莊文正已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惲文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