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1年度,44號
HLDV,101,司家補,44,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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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莊素卿
聲 請 人 莊國基
聲 請 人 謝欣穎
聲 請 人 謝宇宸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庭蓁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德全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林桃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謝欣穎謝宇宸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林桃第一順序繼承人莊連丁吳莊美惠莊淑雲
   、莊春蘭莊文正已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惲文華(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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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