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亞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1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亞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亞漢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 95年5 月 12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 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玆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 ,認受刑人林亞漢確於101年12月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 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