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880號
TTDV,101,聲,880,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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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陳廣田 
相 對 人 李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具狀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 0 年度司執字第13533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惟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執行卷,該強制執行程序業 已於聲請人聲請之翌日即同月30日終結,聲請人本件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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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