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874號
TTDV,101,聲,874,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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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郭義台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董事
代 理 人 李正淼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甲組成棒教育 基金會之董事,該基金會於民國100 年11月1 日成立至今, 因捐助人臺東紅珊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珊瑚公司)願長 期贊助該基金會推展臺東棒球發展,希冀於捐助章程第6 條 及第9 條有關董監事聘任,回歸由捐助人決定任用人選,以 利財團法人運作,經該基金會於101 年6 月29日召開董事會 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 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核附表修正條文欄第6 條及第9 條為董事人數增加、董事 、董事長及監察人改由原捐助人紅珊瑚公司指定後聘任,均 非屬上揭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亦 不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要件,聲請人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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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