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水苒即李茗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92年5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042
元及費用72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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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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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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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466元 │ 92年5月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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