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86號
TTDV,101,司促,5786,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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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水苒即李茗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1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92年5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042
   元及費用72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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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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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466元    │ 92年5月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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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