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84號
TTDV,101,司促,5784,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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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昂孟澐
      昂誠吉
      謝子華即昂謝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
   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昂孟澐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昂誠吉、謝
   子華即昂謝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6,592元,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昂孟澐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
   101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56,592元及自101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101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昂誠吉
   、謝子華即昂謝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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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