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06號
TTDV,101,司促,5706,201212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
債 權 人 黃上娥
債 務 人 劉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0,000元    │ 91年9月10日起至  │百分之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12,500元    │ 91年7月30日起至  │百分之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