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鍾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9,140元整。(二)利息計算:1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2已計未
收利息共3,239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8年8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49,140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四)
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8年
8月17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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