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宋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
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
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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