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債 務 人 林漢捷即佶民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